文档介绍: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第三条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生产经营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或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四)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五)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名以上; (六)生产地点、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七)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