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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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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9/6/12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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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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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科技计划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及《清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是指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科技重点突破制订的计划。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清新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区财政支持,由单位承担,并在确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符合效益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指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以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创新性原则指科技计划以技术创新放在核心。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资金绩效。第五条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是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七条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重点技术发展方向;(二)会同区财政局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和方式;(三)组织进行项目筛选、可行性论证、审查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绩效评价;(四)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六)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合同划拨项目经费;(七)会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八)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九)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报告。第八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受理机构职责:;、审查申报材料,并整理、分类和编号;、审查结果,移交申报材料。(二)科技项目评估管理小组(机构)职责:《科技评估规范》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保持评估观点、结论和建议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选聘专家;;。(三)科技项目评估管理小组成员(含评审专家)职责:;;、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保守技术秘密。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落实项目规定匹配的科技经费;(二)项目资金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三)定期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和阶段经费决算,协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或由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实施技术保密管理;(四)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第十条项目承担人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二)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三)接受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四)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材料,接受检查验收。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各镇(场)及区直相关单位的科技管理职能部门推荐和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第十三条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重点资助技术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十四条申请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清远市清新区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财务制度健全,并符合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中申请者主体资格及其他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二)符合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四)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相关业绩;(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十五条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可行性报告》;(三)项目申请书的附件(内容为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财务报表、研究成果、合作协议、专家评议意见等);第十六条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