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登记编号:西府规登准〔2014〕4号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理委员会、政企共建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第六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景洪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务工人员;(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景洪市籍外来务工人员;(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九条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租住公房且人均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管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六)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民政、公安、金融、税务、工商、社保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具体配租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进行配租。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