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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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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939598499 2019/6/1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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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规[2009]453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附件: 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六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七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意见,是各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及时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第八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九条资产处置范围:(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附表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处置资产按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十条各单位已经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对于已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继续使用。第十一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各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等,无论价值大小,均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资产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资产,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的审核(审批)只是代表资产所有者对该资产是否应该处置所做出的一种判断和决定,并不代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决定,具体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市直各单位其他资产处置,资产在系统内调剂的、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需报废(淘汰)的,以及其他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规定限额以上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三)各区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各区财政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第十二条各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意见,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打印《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一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