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争议实务问题探讨市一中法院廖鸣晓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裁判理念一中法院2016-。按照案由分类:工伤315、经补金108、竞业限制2、劳动合同503、劳动争议3007、确认劳动关系125、社会保险15、失业保险85、养老保险41、医疗保险3、追索劳动报酬112、申请撤销仲裁513、人事争议51、倾斜保护与社会本位相一致2、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3、判前调解与调解优先相结合确认劳动关系一、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1、三要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管理及劳动报酬、单位业务组成2、参照相关的凭证,例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市高院2015劳争典型案例五:杨某某诉重庆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用工主体责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1、关于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用工主体责任。①不再绝对的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与工地做工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判思路的演变:认定劳动关系(A主张所有权利;B仅主张工伤和劳动报酬)→不认定劳动关系的过程。②单位要免责,可举证证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③建筑工地农民工的工伤认定问题④劳动债权请求权的支持范围限制(仅限于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重庆市高院渝高发(2009)22号《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裁判规则:建筑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发包方与该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但予以支持的权利限于工伤赔偿和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市高院民一庭会议综述)建筑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该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因工受伤后,向建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工资报酬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应否支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仅规定由建筑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宜据此认定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企业因非法用工关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权利的,不予支持。◆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二中法院民三庭<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所雇佣的工人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咨询报告>的答复》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用工主体应当对法定的、劳动者现实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损害承担责任。◆市高法院《关于社会保险领域涉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4〕269号:二、关于违法转包、分包及挂靠的用工主体责任如何把握的问题。…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认定为工伤并确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关于车辆挂靠的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主要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主要意见: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最高法劳争司解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重庆经历了认定的演变: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市高院民一庭九龙坡会议综述)九、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