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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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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aideliliang128 2019/6/1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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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2月26日15时28分322 主题分类:国企国资“国有资本”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九日附件: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省属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第六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由省属企业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收益申报手续,并在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上缴;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转让方在转让价款收讫后30日内上缴;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上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因特殊原因需要减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