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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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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cjrl214 2019/6/13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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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国有贫困农场(以下简称贫困农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贫困农场是指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垦区所属的,自然条件差、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落后、长期亏损或微利、资产负债率高、人均收入原则上低于本垦区平均水平60%的农(团、牧)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不含以工代赈资金部分)以及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财政相应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农场发展的扶贫资金。第四条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分别列农业部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资金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管理,其他相关管理执行本办法。用于地方垦区的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列中央补助地方专款,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场道路、桥涵、基本农田(含草场)、小型农田水利、危旧房改造、人畜饮水、通水通电等方面建设。(二)生产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方面的发展,具体包括新品种引进、良种繁育、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等。各省、自治区、%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扶贫项目前期调研、评审论证、资金报账、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宣传等。省以下农垦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贫困农场不得再提取有关管理费用。第六条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机构、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四)修建楼堂馆所。(五)大中型基建项目。(六)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七条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垦区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贫困农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中央直属垦区贫困农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由垦区扶贫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并在垦区内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农业部审定,由农业部报财政部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由兵团扶贫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结合兵团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垦区贫困农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垦区实际情况确定。各地方垦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确定的贫困农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应在垦区内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农业部在前款规定报送财政部备案的名单基础上,确定中央分阶段重点扶持的国有贫困农场名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八条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地方垦区省级扶贫(农垦)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财政)部门立足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编制本垦区(兵团、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垦区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垦区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经农业部审定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九条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