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公积金委〔2013〕3号签发人:何立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原《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在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等,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将修订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9月1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个人贷款管理工作。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建立并使用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和系统运行水平,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核算、贷款档案等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第七条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并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二)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购买我市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一)最高额度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予公布。(二)单笔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购买住房价格、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额度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和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第十五条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第四章贷款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拟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方可确定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项目按房源不同主要分为:商品房和保障房。商品房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