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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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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drp539606 2019/6/14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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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扬府办发〔2012〕6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示范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内容、形式和时间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第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按照分类分级的方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及条件,采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和有关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8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原则上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28学时。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第八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力量,依托各类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作为实施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的施教机构。第九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