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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课件(PPT·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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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培训交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学****br/>November,2007
谨致市发改委王主任
及各位领导、专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
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
新的节能法主要从完善节能基本制度、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3个方面进行修订。
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3
1. 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4

节能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节能法还规定,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节能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现形节能法8项),包括: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5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6
“免费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如有违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7
、生产工艺
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进一步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8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节能法用“激励措施”一章,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等。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

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tce以上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