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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厦门市大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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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厦门市大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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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3年厦门市大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
项   目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5000元以下
60%
50%
40%
5000-10000元以下
55%
45%
35%
≧10000元
35%
25%
15%


10000元以下
35%
25%
15%
10000-20000元以下
30%
20%
10%
≧20000元
25%
15%
5%




大 学 生
未 成 年 人
①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②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全日制教育的侨、港、澳、台大学生。
①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必须是居住本市,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是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
②18周岁以上在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当高中学历学校的在册学生。


①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1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90元)。 
②各高校参保大学生,每年6月份由所在学校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缴到地税部门;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在当年9月至10月份由学校向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在11月底前缴纳医疗保险费。
③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④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疗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
⑤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 35 万元(个人负担20%);
⑥可使用已建立共济的家庭健康综合子账户用于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等。
①每人每年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