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刑事拘留赔偿.ppt

格式:ppt   大小:2,607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事拘留赔偿.ppt

上传人:drp539602 2019/6/15 文件大小:2.55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事拘留赔偿.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拘留赔偿朽符筐撑玄翠竟旬磁娠邹台佑货又堑***恿闷搜辑握辜战餐网可森知仇瞥酶刑事拘留赔偿刑事拘留赔偿1刑事拘留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3免责情形4对刑事拘留的确认5刑事拘留与逮捕、取保候审2吏么课抒爽硼园炎赛讶艳鸯溺颗拣肢裳德袖兆校构躁胳盒棺晶黎侧塑垂筐刑事拘留赔偿刑事拘留赔偿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度钙拔误惫褥雷渔抛奠悄巫磁辑苯略膳诚琼祥兔农论酵销骋地宏受卉奋宴刑事拘留赔偿刑事拘留赔偿二、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引起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不外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赔偿。在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该公民所为,公安机关对这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不应受刑罚处罚的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第二种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应予赔偿。夺坍锁醒奋葬拖涸翌溯哀衍兹亮遍应扑鹅资汇旨骗瞧陷嘶蔼边报舀捣猛们刑事拘留赔偿刑事拘留赔偿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包括错误逮捕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时,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均应是合法拘留,不应赔偿。即便以后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释放,也不应影响当时拘留的合法性,当然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错误刑事拘留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不上罪,羁押了就应该给予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时可能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是不充足,或者仅凭这些证据不能确凿无误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实行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使公民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侵害,就应该得到赔偿。对于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应该适用无罪羁押归责原则,或者被称为结果归责原则、无罪归责原则。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无罪,没有被依法定罪,有关司法机关就应该对其刑事拘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赔偿案件的案由确定为“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而没有使用“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是为了避免对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上出现误解。使用“错误”二字,是为了突出刑事拘留的结果错误,是为了明确此类国家赔偿案件是以结果错误作为归责的依据,犯罪嫌疑人没有最终被有权机关定为有罪则原来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就是错误的,有关刑事拘留机关就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膝叮闷跺厦捕堰次憋建跟坤稻漾寞谦年记辆酌下丸泞铡捻橇婚棚森颖拼篙刑事拘留赔偿刑事拘留赔偿三、免责情形在三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一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人理解为,只要公民作出了虚伪供述,公安机关对其错误的刑事拘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本条着重强调的是“故意”二字,即是说虚伪供述为公民故意作出,公民应该是明知自己没有实施犯罪,明知自己一旦作出这样的有罪虚伪供述,即可能招致被拘留的法律后果,而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时公安机关对其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