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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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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ttteee8 2019/6/15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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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巴彦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全做好供热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等工作。未经规划和准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热设施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第二条新建楼房和小区接入集中供热,应按照县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的《新入网供热工程审核和验收规定》程序进行报审和审批。供热管网干支线敷设时,取消采暖地沟,采用保温管户外直埋敷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热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网,以保证供热管网安全运行。第三条新建房屋的供热配套费和热费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交纳,对于新建建筑物已售出的房屋,第一年由建设单位代收热费。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第四条用热户应依据相关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第五条热费价格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收费面积暂按建筑面积执行。其面积和用热类别计算以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为准。待具备条件后按房屋的使用面积收取热费和按热能表收费。第七条用热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用热的前提下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用户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比例执行县政府确定的标准。因停止用热造成的损失,由停止用热户自行承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 非分户供热用户;(二)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 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第八条在供热期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达到18°C,其室内温度检测以卧室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度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6€。检测温度以其室内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测温以三次检测平均值为准。经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自用户投诉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日止,每日按实际温度与标准温度的比例折算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第九条供热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下一年度的4月15日止。未经县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第十条用热户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补齐所欠热费,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由于不办理供热变更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购房人自行负责。第十一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用户的用热权益,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其更新、改造、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热费成本,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居民用户的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在锁闭阀处,锁闭阀内设施由居民负责,锁闭阀及锁闭阀外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在其房屋外建筑红线处,建筑红线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