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蚃第1053章香港大学条例七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本条例旨在废除与代替《1911年大学条例》的主要内容。莀规程XIV蒇一般程序肄 ,当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皆缺席,出席该会议的成员须选出一名主席主持该会议。(196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袂 ,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学院院务委员会及任何委员会须决定其各别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及会议的程序,并就该等事宜订立规则。聿 ,均须在该组织每次会议席上提交该组织省览,不论该组织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薇 ,均须在教务委员会每次会议席上提交该委员会省览。蒅 。(1997年80号第100条)芀 、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在会议上就任何问题作出表决时出现票数均等的情况,该会议的主席可投决定票。袈(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72号法律公告)蚇规程XV薂校董会羂 ─蚇(a)校监、副校监、校长、首席副校长、副校长及司库;(1960年A59号政府公告;1968年第69号法律公告;1970年第159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蚇(b)终身校董;羃(c)下列当然校董∶葿校务委员,蚀教务委员,螇教务长,莄毕业生议会主席、副主席及书记;(1973年第1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80号第100条;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d)下列由选举产生的校董∶膁(i)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的人士5名,(1987年第67第2条;1997年第99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53号第3条)蒈(ii)由毕业生议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的校董12名;但凭借本则规程任何其他一段而成为校董的任何毕业生议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并无资格被选,(1985年第44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80号第100条)袇(iii)由校董会选出的校董5名,螄(iv)由补助学校议会从其成员当中选出的校董3名,(1979年第8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65号法律公告)虿(v)由香港津贴中学议会从其成员当中选出的校董3名;及(1986年第56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65号法律公告)(e)不多于20名由校监委任并且不属于上述任何人士的校董。芇 ,须立刻予以填补,或在方便的情况下尽快填补。羇 ,任何校董均可藉致予校董会秘书的书面通知而辞职。(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膅 。莁 ,并有资格再度当选。芀 ,并有资格再获委任。肇 。(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莂 ,并连续缺席3个月或以上或发出拟缺席3个月或以上的通知,则委任或选出该校董的人士或团体,可委任或选出(视情况需要而定)另一人在该校董缺席期间署理其职位。该署理校董须于缺席的校董返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