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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罚则 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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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罚则 要点.doc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19/6/15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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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罚则 要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五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罚则第五十九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