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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docx

上传人:tiros009 2014/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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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二十一世纪,经济飞速发展,现代交通工具也逐渐增多,交通事业日益发达,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人们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呈现出上升趋势,
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急剧攀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现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加以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及原因
1、受理数量大幅增加。2006年至2008年三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为43件、52件、75件,%、%%。
2、赔偿标的增高。2008年我院受理的道损赔偿案件赔偿标的三万元以下的占道损赔偿案件的19%;赔偿标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占道损赔偿案件的27%;赔偿标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道损赔偿案件的37%;赔偿标的二十万元以上的道损赔偿案件的17%。
3、当事人众多。2008年我院受理的道损赔偿案件原审被告为一人的占16%,原审被告为两人的占38%,原审被告为三人以上的占46%。
4、财产保全大量增多。2006年我院受理的道损赔偿案件受害方要求财产保全的为43%,2007年为58%,2008年上升为76%。
5、涉及保险问题逐年突出,调解撤诉率低。我院2006年受理涉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1件,%,调撤4件,%;2007年受理涉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7件,%,调撤5件,%; 2008年受理涉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1件,%,调撤9件,调撤率29%。
6、受害人自救与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从200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农村人口、各类学生、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其他不在业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害占到75%。加害人贷款买车或购买二手车的占49%。
二、产生此类案件新特点的原因
1、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上升的原因:《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由于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而直接起诉到法院,因而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数明显增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民事案件数的比例也在提高。道损赔偿案件大量增加的原因主要是驾驶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安全防范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对事故的发生往往抱有侥幸心理。
除此之外,肇事人经济困难无力理赔或故意逃避理赔,受害人或其家属不理解理赔法律规定索赔要求过高,交警部门无法调解导致案件起诉到法院。交警部门与法院理赔范围不统一是法院受理道损案件数上升的另一原因。
2、赔偿标的增高的原因:《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办法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代,该《解释》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由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10年计算提高到目前的20年计算,因此当事人诉请的标的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
3、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