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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基础性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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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基础性工作的意见.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1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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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基础性工作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基础性工作的意见各支部(总支):为了加强新区党员的教育、发展、管理、服务和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党章》和市委、区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基础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工作1、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或外出学****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并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在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不管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在何处(或尚无党组织),只要党员向任一党组织提出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该党组织首先必须认真负责地解答党员提出的问题,然后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负责做好衔接工作。党员所在企业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该党员组织关系由企业注册地为主负责落实,企业注册地党组织可与经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注册地党组织负责解决。党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该党员组织关系由户籍地党组织为主负责落实,户籍地党组织可与居住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户籍地党组织负责解决。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转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到居住地或其父母、配偶居住地所在的党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落实工作单位的,转到工作单位所在的党组织,一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放在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应按党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党费的收缴各党支部(总支)要按照嘉委组[2001]第20号《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暂行)》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基层党组织应根据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3、党员发展各党支部(总支)要按照《党章》以及《嘉定区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暂行规定》和《中共嘉定区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基础性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4、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各党支部(总支)要按照党章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确保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党员流出和流入地区的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使每个党员都不脱离党的组织而游离于组织之外,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对于因公、因私出境的党员,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与党员联系,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应按照党章规定,视其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二、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1、民主集中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凡重大决策、重大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规则执行。党员在党内的地位平等,但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少数服从多数。党员个人在党内既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又必须服从组织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