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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前言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和管理规定,结合实际鉴定工作情况,在总结检测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本导则将鉴定工作按照三个阶段(鉴定方案确定、鉴定方案现场实施和鉴定结论认定)分九个章节编写。第一阶段包括接受委托、初步调查、鉴定方案、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包括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和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包括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和归档管理。附录部分主要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本导则是指导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工作指南,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项目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请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结合鉴定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以备适时修订。
目录
1 总则 4
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 5
2 接受委托 5
3 初步调查 5
4 鉴定方案 7
5 合同或协议 8
第二阶段鉴定方案现场实施 9
6 现场检查与检测 9
一般规定 9
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 9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 14
第三阶段鉴定结论认定 21
7 验算分析 21
8 鉴定评级 22
2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评级 24
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 25
房屋建筑可靠性的鉴定评级 25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 27
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的鉴定 28
9 归档管理 29
附录A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 30
附录B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 31
附录C 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32
1 总则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既有房屋建筑的鉴定。
既有房屋建筑的检测鉴定,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采用本导则进行检测鉴定时,应紧密结合鉴定工作实际,并对其检测鉴定结果负责。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按照下述框图()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接受委托
第一阶段
初步调查
鉴定方案
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二阶段
现场检查检测
补充检测
模拟试验
否
验算分析
是
鉴定评级
第三阶段
鉴定报告
归档管理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基本程序框图
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
2 接受委托
鉴定机构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型既有房屋建筑的鉴定。
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时,应了解委托鉴定的原因和要求,并请委托人(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附录A),待洽商一致后应与委托人(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协议或合同。鉴定机构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鉴定业务。
委托人(单位)应如实说明要求鉴定的房屋建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设计建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委托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鉴定机构因技术手段或自身的技术能力等满足不了委托要求的,应向委托人(单位)予以说明,达不成共识的,不应接受委托。
3 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包括收集整理相关图纸资料、初勘现场和填写《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格式如附录B所示)等工作。
收集整理的相关图纸资料主要包括: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必要时尚应收集处于同一工程地质单元的周边已有房屋建筑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区域性地质资料)、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房屋建筑检测或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等。
初勘现场应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等相关情况。
1 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如建筑年代、施工建设、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损等情况。
2 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房屋建筑所处环境是正常环境、腐蚀性环境或者高温高湿环境;
房屋建筑周边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振动荷载、大量排灰的厂房;
房屋建筑附近的土方堆载;
房屋建筑周边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沟渠、道路、洞穴等;
房屋建筑周边可能产生扰动地基的行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