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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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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unhongz2 2019/6/18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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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83-TM-2018-XX下发日期:2018年XX月XX日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明确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规范通用机场空管安全管理,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据民航局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A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A1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A2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A3级通用机场:除A1、A2级外的A类通用机场。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的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内通用机场空管运行特点,简化或调整本辖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试要求。第六条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应当为通用机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第七条通用机场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本场运行情况,提供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建立运行规范和程序,并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等。第八条通用机场可以根据运行需求从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引接必要的飞行计划、监视、气象、情报等信息。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九条通用机场应当加强空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安全运行条件,提高安全水平。鼓励通用机场建立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申请。第十条通用机场在明确服务来源的前提下,可委托其他单位提供空管相关服务,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通用机场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通用机场仍承担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二章通用机场空管运行要求第一节空中交通服务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用机场应当提供机场管制服务:(一)A1级通用机场本场管制范围内有9座以上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或同一时刻本场管制范围内9座(含)以下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不少于两架;(二)A2级通用机场同一时刻本场管制范围内9座(含)以下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不少于两架;(三)通用机场日起降不少于100架次。第十二条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应:(一)明确本场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和运行安全责任;(二)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与本场其他相关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单位、个人明确运行规则;(三)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第十三条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可通过固定塔台、塔台指挥车或其他新技术应用的方式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第十四条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期间,应当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