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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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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9/6/18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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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二:“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环境,降低科技创业成本,培育勇于探索、敢于冒险的创业精神,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7号),制定本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科技创业计划项目”支持的对象是依托科技成果(创意)或特定技术,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创业商务计划,并在科技创业苗圃入驻且在培育期内的创业项目。本办法所指科技创业苗圃是为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提供免费办公场地、基础商务服务以及创业指导等预孵化服务的创业载体。该苗圃须在市科创中心备案。“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申请条件与支持范围申请“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该项目为科技创业苗圃的在孵科技创业项目并已备案;(二)该项目在培育期内且尚未注册成立公司(项目核心团队成员若曾投资成立其他公司,须作特别说明);(三)该项目在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方面应具备一定条件;(四)该项目团队自身将投入不低于申请资助额度的启动资金;(五)该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苗圃的在孵科技创业项目,重点资助创业者或团队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将项目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创业活动:(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支出,以及其他为准备注册成立公司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二)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项目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开支,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每个项目个人现金报销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三)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五)如项目因自身原因终止,须向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备案。项目保留资金将延续到下一年的项目立项中。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向所在的科技创业苗圃提出资助申请,并按统一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科技创业苗圃根据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按照市科委统一的评审指标要求,根据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市场潜力以及预算合理性等综合指标,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将优秀的项目报区县科委备案,并推荐到市科创中心审核。市科创中心每年可组织多次立项审核,经市科创中心审核通过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报市科委,并在市科创中心网站进行立项公示,公示后发布立项公告。市科创中心与各科技创业苗圃签订“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合同,明确立项资助的项目的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市科委每年根据上年度全市科技创业苗圃项目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当年支持的苗圃项目数及资金总额,并将专项资金划拨市科创中心统一管理。市科创中心综合考虑各科技创业苗圃上年度项目备案数、已成立企业数、项目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科技创业苗圃当年可立项的项目数及资助金额。“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立项的资助经费由市科创中心划拨到其所在的科技创业苗圃进行管理,各科技创业苗圃须设立专帐用于管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