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目标是,全面停止工程区天然林采伐,对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妥善分流林区富余职工,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保证林区社会稳定,为工程区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创造条件。第三条    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工程实施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到政府,并对省政府负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全省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工程实施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省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七条    天保工程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含地、州、林管局,下同)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县(局)级领导干部;地级培训对象为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科(场)级干部;县(局)级培训对象为本工程实施区基层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需要培训的林业职工和林农。第八条    根据国家建设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部署,建立省、地、县(局)三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监测和监督。各级政府和省直单位应将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建设计划。第九条    各级天保工程管理机构的办公及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以保证天保工程管理机构的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第三章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第十条    县(局)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是天保工程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各地必须严格按省上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和省上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组织设计,营造林工程进行作业设计,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必须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设计质量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        作业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第十四条        天保工程建设作业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级天保工程主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关进行审批。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