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2010-01-2611:46:00 浏览次数:329文章摘要:关键词: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日期】19980311 【实施日期】19980311《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警戒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一)警卫工作需要;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三)治安事件的现场; (四)刑事案件的现场;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 (六)灾害事故的现场; (七)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 (八)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 (九)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第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戒带设置警戒区时,在场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