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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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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doc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19/6/1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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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权法一、,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称为优先权。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交付不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免除交付的义务,也不能搜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如果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那么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物权不发生有效的变动。,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