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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doc

上传人:n22x33 2019/6/19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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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申言之,海事请求保全就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采取扣押、查封或拍卖的措施,以便裁判生效后得以执行。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海事请求保全可在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进行。海事请求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在起诉或仲裁前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保全。但是,海事请求保全一般在诉讼或仲裁之中进行。海事请求保全多发生在诉前或诉中。但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条,在仲裁之中应可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而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突破了过去海事请求保全概念,仲裁之前也应可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但是,我国的仲裁机构对其所审理的仲裁案件,无权作出临时性的保全措施的决定。实务中,仲裁之前或之中的海事请求保全由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并审查决定,再由仲裁机构提交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形式审查后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法意见第31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尽管我国的仲裁机构无权作出保全措施的决定,但海事争议仍由仲裁机构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否则,不如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船。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韩国等。它们主要强调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无论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均不能发布财产保全决定。对于仲裁之前或之中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接受与否,各国法院态度不一。英国和法国法院认为,法院作出包括扣押等临时措施的裁定与仲裁庭就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决的权限并非不容。,由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或就仲裁程序所作出或发出的裁决、命令或指示,可犹如具有相同效力的法院判决、命令或指示般以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但只有在得到法院或法院***官的许可下方可如此强制执行。如法院或***官给予该许可,则可按该裁决、命令或指示而作出判决。但是美国法院存有分歧。有些美国法院认为申请法院给予临时救济违反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与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相反,另外一些美国法院接受仲裁裁决前扣押被申诉人财产的申请。在我国,则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