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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步步涉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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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步步涉险.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6/20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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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签署离婚协议步步涉险离婚是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办理离婚登记时,又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双方并没有对离婚协议进行过很好的斟酌。离婚协议签署的不恰当所产生的苦果,最后也只能由自己肚子吞噬。结合我们的经验,离婚是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办理离婚登记时,又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双方并没有对离婚协议进行过很好的斟酌。离婚协议签署的不恰当所产生的苦果,最后也只能由自己肚子吞噬。结合我们的经验,提供给大家一些过去前人犯过的错误,希望大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要再走前人的老路。留意:前后几份协议并非份份有效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对于这几分离婚协议,又如何确立各自的效力呢?举例:离婚协议中产生的几份协议,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警惕:离婚协议内容约定不明容易产生纠纷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而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举例:可见,若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中写明“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在双方没有其他经过签字的离婚协议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双方已经对财产作了分割,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如果财产较多,也不能为了尽快离婚而简单的进行约定,而应该对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将来产生纠纷以后只能自食其果。举措:应将共同财产完全写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时,不排除双方已对某些财产进行口头协议处理而没有写入书面的离婚协议书的情况。若今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