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操作规范目录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规范2、排污许可工作规范3、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工作规范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规范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规范6、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工作规范7、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补助8、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有异议时责任单位的确认9、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10、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11、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12、环境应急预案备案13、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审批备案1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1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南环字〔2015〕81号),负责审批除该办法第六条以外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境保护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环境保护部窗口行政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6、公众参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五、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范围:涉及西乡塘区辖区实施权限范围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六、申请材料(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报批申请书1份;3、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1份(包含Word和PDF版本);4、公众参与说明书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1份(包含Word和PDF版本);5、可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书全本电子版一式1份(要求为PDF格式,并标注为可公开版,内容大小不超过5M),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1份;6、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众公开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书的书面意见1份;7、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1份;8、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电子版1份(要求为Excel格式)。(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报批申请书1份;3、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1份(包含Word和PDF版本);4、可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