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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feng1964101 2019/6/2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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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篇一: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 B超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二、对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市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篇二:医院b超室工作制度[1] 医院B超室工作制度 1、由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根据检查部位,通知患者做好检查前准备。 2、遵守操作程序,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3、B超报告结果当天发出。超声诊断报告由医师书写并签名。 4、各种资料须归档统一管理。 5、室内仪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每月对B超机进行一次检查调试,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注意用电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B超使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4、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5、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 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 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