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是对农村贫困群众在大病医疗方面实行的救济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原则;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四条凡持有本省农村户口的贫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一)五保户;(二)特困户;(三)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老复员军人中的贫困户;(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第三章救助内容第五条主要用于农村贫困群众中最困难人员因病治疗急需的费用支出和交纳个人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金部分。(一)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因患大病,虽经合作医疗补助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高、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救助。(二)对因患大病而未参加合作医疗,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受,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三)国家规定的特种急性传染病的救治,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费的救助。与医疗及用药无关的费用不在救助资金支付范围。对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自残行为引起的和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治药费不予资助。第六条医疗救助主要包括:(一)住院分娩救助对救助家庭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给予减免,对难产住院费用按比例给予减免或资助。(二)住院救助服务对多发病、常见病、急性传染病和肿瘤、心、肾等组织脏器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给予救助。住院救助服务的具体病种,由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第四章救助标准第七条对多发病、常见病和急性传染病人的住院治疗费用按40%——70%给予救助。其中,乡级卫生院60%以上,县级医院50%以上,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40%以上。对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单例救助,一般控制在1000——4000元之间,但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给予适当减免;对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价;对手术费、检验费按标准费用的80%计收。第九条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条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说明、必要的病史材料、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复印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后,报乡(镇)政府。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张榜公布。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并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