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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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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解读.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9/6/2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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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解读摘要:我国的商标法已经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也是修正幅度较大的一次。修正案不但修改了诸多条款,也增加了一些新制度,从而更加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修正案也给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需要企业管理者给予高度重视,并且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关键词:商标法修正理解适用 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生效。新《商标法》有诸多变化。下面就与企业管理关系密切的主要内容以及新《商标法》实施后企业在商标管理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一、《商标法》修正的主要内容(一)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总则,并体现于诸多条款新《商标法》的修改明确将诚实信原则用纳入总则,并且在很多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例如,增加的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新《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些新的规定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震慑不诚信的商标注册申请人、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按照新《商标法))第63条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另外,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些新的规定有两个大的变化:其一,人民法院酌情判决的赔偿数额最高限三百万元高于以前所规定的五十万元;其二,明确了举证不力的后果,即在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些新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问题,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督促了侵权人的举证,利于查明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二)进一步调整了正当使用、在先使用与注册商标的关系新《商标法》增加的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以及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