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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u190701 2019/6/2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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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烟火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是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各级领导、全体员工以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各级领导商讨、协定,由安监部制定下发。第二章制度基本规定第四条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场所禁止烟火,本制度所指生产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区域及生产办公室。第五条禁止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香烟等)进入生产区域内。保卫部负责进入生产区人员的烟火检查工作,并在各进入生产区的警卫室设置“烟火暂存处”,携带烟火人员,在进入生产区前将携带的烟火存放在警卫室烟火暂存处。第六条办公楼、生活区域内禁止吸烟;办公楼、宿舍区域室内除外。在允许吸烟区内抽完烟后,烟头必须熄灭置于烟灰缸(盒)或者垃圾箱内,禁止乱扔。第七条保卫部负责在进入生产区的警卫室配备防火帽,并负责进入化产车间区域车辆防火帽的佩戴工作;公司生产区内部需要进入化产车间区域作业的车辆,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为车辆配备防火帽。车辆进入化产车间作业时,驾驶人员负责佩戴防火帽。未佩戴防火帽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化产车间区域。第八条进入粗苯生产区、焦炉地下室、冷鼓机房等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穿化纤服装、铁钉鞋; 第九条设备维修时,在对焦油、粗苯、煤气管道等部位进行维修时,必须使用铜制工具,需要敲打的部位,要用铜制工具,禁止使用铁锤进行敲打作业。第十条生产区域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切割、焊接、打孔等)时,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否则,严禁动火作业。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烟火管理考核办法 1、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内抽烟者罚款每人200元/次;中高层领导每人罚款300元/次。 2、生产区域内现场发现一个烟头或者烟灰,对所属区域责任人罚款50元,车间、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负担。 3、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生产区域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保卫部负连带责任,对保卫部当班责任人员罚款50元,责任无法落实的,由保卫部领导负担。 4、乙方施工人员在厂区抽烟者,按每人300元/次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5、对于在允许吸烟区内,抽完烟乱扔烟头者,罚款50元。 6、各车间、部门内部根据本制度制定自己分管区域的管理和考核办法。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区域考核办法 1、进入化产车间区域不带防火帽的车辆,罚款100元/辆。保卫部负连带责任,对保卫部当班责任人员罚款100元,责任无法落实的,由保卫部领导负担。公司内部作业车辆因部门未配备防火帽而进入化产车间区域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辆;配置防火帽后,驾驶人员未佩戴进入化产车间区域的对驾驶人员罚款100元/辆。 2、进入粗苯生产区、焦炉地下室、冷鼓机房等危险区域穿化纤服装或者铁钉鞋的人员罚款100元/人。 3、没有进行相关登记和办理相关证件就擅自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切割、焊接等危险性作业的,对本人及相关负责人或负责单位罚款500-1000元/(人·次)。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考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