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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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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21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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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运作,促进环境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公共广场、水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设施保洁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和生活小区内部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质量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第五条 依法必须公开的环境卫生作业招标项目,应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使用《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招标示范文本》,并明确作业项目应达到的作业质量标准。第六条 公开招标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由当地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人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具有同类项目招标业绩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应按《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编制招标项目的承包合同(草案),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之一。第七条 招标人在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时,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充分考虑作业项目的数量规模、等级,作业时间和质量要求,人员配备数量和工资福利,作业工具与设备配置、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企业合理的利润以及重大活动、应急处理等不可预见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或低于招标最高限价的80%的,作废标处理。第八条 响应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二)省内企业具有与参加竞标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规模相应的资信等级证书;省外企业具有与参加竞标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规模相应的资信等级备案证书;(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第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或随机抽取法。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在签订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包合同前应向发包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履约保证金按作业项目合同每年经营费用的3~5%进行测算确定。第十二条未在福建省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承包框架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项目承包框架协议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承包协议(草案)保持一致,其中价格、作业面积、作业标准、主要设备选型等不得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别。项目承包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中标人应当在当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与招标人正式签订承包协议;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第十三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不得将承包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进行转包、肢解分包。一经证实有转包、肢解分包行为发生的,业主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第十四条其他项目发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