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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新规解读及产品销售适当性落实要点完整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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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新规解读及产品销售适当性落实要点完整课件.pptx

上传人:fr520520 2019/6/21 文件大小:5.5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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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投资者适当性新规解读及产品销售适当性落实要点1投资者适当性的意义及发展历程2《新规》核心精神解析3产品销售适当性的落实目录Part章节01投资者适当性的内涵意义基本内涵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客户适当性》中定义为: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产品或服务与零售客户财务状况、风险承受程度、投资需求、知识和经验的匹配度。根本目标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内涵核心内容“两分类一匹配”:客户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客户与产品或服务相匹配保护投资者权益!意义——代销机构的首要目标二、投资者适当性的意义2007-2010年2017年起2010-2016年适当性管理起步阶段适当性管理全面实施阶段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建立,适当性管理观念逐步深入——制度建设、行业实践、行业认识等各方面制度建设和执行落实层面仍存在不足适当性管理规范发展阶段《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的作用和意义三、投资者适当性的发展历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规定: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发布实施)第二十九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14号)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法律法规《证券法》第80、160条《证券公司管理监督条例》第28、29、79、84、85条——国务院令[2008]第522号《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5、67、68条——国务院令[2012]第6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2010]11号《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2012]3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13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2016]130号《深圳证监局关于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金融产品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关于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风险揭示“双录”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圳证监局自律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上海证券同业公会[2017]26号三、投资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Part章节02《新规》核心精神解析基本定位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制度核心逻辑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办法》的基本定位及核心逻辑一、适用范围—业务全覆盖销售类服务类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如投资顾问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场外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等。《办法》第二条销售非公开或公开发行的证券销售公开或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销售公开或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