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民银行印章管理制度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目录第一章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第二章印章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第三章印章的刻制、颁发和启用第四章印章的保管、使用和销毁第五章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印章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与本管理规定不符的印章,应在20XX年底之前,按管理权限重新制发。附: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国务院制发。第二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中共中央制发。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国务院制发。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5个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印章和党委印章,按第一章第三条的规格、式样制发,由其管辖的分行管理。第六条地市级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其管辖的分行制发。,由上一级党委制发。第七条县支行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其管辖的中心支行制发。,由上一级党委制发。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职能部门名称,第三条、,第六条、。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印章由分支机构自行制发。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的钢印,,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第十条确需使用钢印的分支机构,刻制钢印应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印章时,可由本级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代盖章。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印章,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按照印章管理权限制发。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内设各处室原则上不制发印章,有特殊职能需要刻制印章的,需报办公厅批准。第二章印章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第十六条印章所刊名称应为该机构的法定名称。第十七条印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印章包括党委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左边为民族文字,右边为汉字。第十八条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三章印章的刻制、颁发和启用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办公厅和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办公厅应规范和加强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第二十条印章颁发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单位要派两名专管人员取送,确保印章安全。第二十一条印章制发机构制发印章时,应向使用机构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日期。印章使用机构接到制发机构颁发的印章时,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