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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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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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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文件汇编1.《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3.《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4.《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5.《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6.《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7.《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8.《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禁毒办通[2015]80号)《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规定的解释10.《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11.《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行业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赣民字[2003]30号)(赣府字[2015]30号)13.《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4]1号)14.《江西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5-2020)15.《江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16.《江西省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17.《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力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意见》(萍办发[2014]14号)19.《萍乡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萍府办发[2011]27号)20.《关于规范城区丧葬秩序的通告》(萍创建办字[2008]9号)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自愿改革丧葬****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