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和(以下简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领导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执政党的地位的巩固,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重点,紧密结合市委每年的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党员教育。帮助党员从总体上领会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从各自工作的领域对邓小平理论的有关内容进行系统的钻研和理解,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精髓,学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和科学态度和创造精神,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第五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第六条根据规定,从我市实际出发,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局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第九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就为部门中层正职担任。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由直属机关党工委任免。第十条党和国家机关,在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同时,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检委、同级党的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O第十一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其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长或委员)兼任;不设党的纪检委员会的机关,其纪检委员可由同级党委委员兼任。第十二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可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列入部门内设机构序列,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可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由部门中层正职专任。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划拨。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第十三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 组织党员认真学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三) 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四) 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五) 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六)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七) 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A)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第十四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