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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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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22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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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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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6〕206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区委、区政府惠民工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且必须达到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需要,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上限定为:省一级幼儿园收费1400元/人/月、市一级幼儿园收费1200元/人/月、区一级幼儿园收费1100元/人/月、黄埔区规范化幼儿园收费1000元/人/月、未评规范化或等级的幼儿园900元/人/月。每3个学年调整一次收费标准上限,间隔期内保持不变。第二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退出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办学。办园资质合格,经区教育局审批,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合格有效。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新开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办园历史(新开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二)收费合理合规。收费行为规范,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合理收取,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按规定进行收费备案及公示,无乱收费现象。(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收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必须达到《广东省城市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区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七)校园安全。在申报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进行评估核定,符合条件的继续有效。具体认定程序如下:(一)幼儿园申请。具备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于每年3月份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二)区教育局认定。区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组,根据认定标准,组织评审组(由局职成科、督导室、人事科、基建财务科、思政和安保科)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名单。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三)公示公告。通过区教育信息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四)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局分别备存。(五)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退出后,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需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和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重新核准备案,备案后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于当年7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可搬迁设施设备的,由区教育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现金形式退回财政统筹。若拒绝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可搬迁设施设备的评估现值),则当年年检视为不合格,且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扶持第七条支持普惠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