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考核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考核奖罚罪犯。
第三条除省监狱管理局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在广东省监狱服刑的成年罪犯的考核奖罚都适用本规定。对未成年犯的考核奖罚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罪犯考核的结果是监狱对罪犯实施行政奖罚、分级处理,予以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对正在接受隔离审查或被提解期间的罪犯,监狱不得依据其原已获得的行政奖励提请减刑、假释。
组织结构
第五条省监狱管理局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部门的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
“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狱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处理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监狱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任副组长,由负责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业务的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负责狱政管理的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监区成立罪犯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任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及分监区长为成员,负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具体实施。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监狱考核罪犯应综合考核罪犯认罪悔罪、遵守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经考核,罪犯四个方面的表现均合格的,月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九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认罪悔罪考核为合格:
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
不隐瞒余罪、真实姓名、家庭地址和社会关系;
悔罪并自觉接受监狱改造。
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提出申诉的,不能认定为无认罪悔罪表现。
第十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行为规范考核为合格:
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背诵或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第十一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教育改造考核为合格:
当月道德法律教育笔试(或口试)60分以上;
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
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
主动接受社会帮教。
第十二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劳动改造考核为合格:
在生产一线劳动的有定额任务的罪犯,完成监狱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的;
无劳动定额的专项工种罪犯、65周岁以上的男性罪犯、60周岁以上的女性罪犯和经监狱医院鉴定为患有一级疾病的罪犯,认真完成岗位职责或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的;
入监教育或转岗培训期间的罪犯,生产基础知识和劳动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的。
第十三条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实行只扣分不奖分的计分考核方法,不设基础分。罪犯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出现本规定第二编分则所列各种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至5分。情节轻微,经监狱警察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可从轻扣分或免予扣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扣分。对罪犯的同一违规行为,不予重复扣分。
第十四条监狱应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评定的方法考核罪犯,每天对罪犯的扣分情况予以记载,每周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评议,每月对罪犯完成改造任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监狱对罪犯的考核自罪犯收监之日起实施。
对保外就医、隔离审查、提解和假释期间的罪犯,监狱不予考核。
保外就医期间违规违纪被收监的罪犯,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保外就医情形自然消失被收监的罪犯,原在监狱服刑没有使用的考核成绩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其保外就医期间获得的社会矫正机构的行政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折换成考核成绩。
隔离审查罪犯被加刑的,取消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行政奖励,自加刑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被行政处罚的,自处罚期满次月起重新考核,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行政奖励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没有被加刑或行政处罚的,自解除隔离审查之日起重新考核,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行政奖励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
被提解发现有余罪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