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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某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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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某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上传人:kang19821012 2019/6/23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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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销售、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等重大问题;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通报、分析、布置、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锅炉房、压力容器厂房、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土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第八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介质压力管道的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经省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和输送有毒、易燃易爆介质压力管道的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已经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级别压力管道的改造、维修活动。第九条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介质压力管道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及其资质、施工地点、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施工方案等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后,方可施工。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告知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第十条压力管道的安装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介质压力管道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从事涉及安全性能的特种设备部件、元件、附(配)件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制造的上述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三条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批量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同一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免费消除缺陷。销售单位应当协助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存在的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进行处理。经调查、检验、鉴定等确认特种设备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缺陷,制造单位拒不免费消除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强制制造单位免费消除。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常压设备改造为承压特种设备。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进货时,应当验明其制造许可证并核对出厂时附有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三章使用和检验检测第十七条购买、受让的旧特种设备在移装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租、承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验明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明等文件。租赁、承包双方应当订立合同,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定期检验申请、隐患整改、作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