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江财研教字〔2009〕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保证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要求是:(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有献身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人格健全。(二)具有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功底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独立从事和组织科学研究的能力,做出了获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创新性成果。第三条博士生的学制正常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所修学分在6年内有效。第四条博士生一般不准提前毕业,若申请提前毕业,在校期间必须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或相同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10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2篇须在国内权威(或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发表,且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期刊级别的认定按科研处规定执行,下同)。第五条博士生培养以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工作的能力为主。博士生除了研习必修的学位课程外,还应结合个人特点,选修相关课程。课程的确定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并征得导师同意。第六条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指导方式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指导小组以导师为首,由学术梯队或课题小组成员组成,成员可跨学科跨学院或从校外聘请。提倡学科交叉和理论联系实际,鼓励博士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第七条培养方案由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制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和学分安排、培养目标、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和德育要求、学位课教学大纲、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培养方案由导师小组提出,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第八条学校对博士生教育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部负责规划博士生教育发展规模和速度,制定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博士生教育质量,协调各专业学院工作;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事宜;组织博士生参加规模较大的学术及校园文化活动;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对博士生宿舍进行管理。各专业学院负责博士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思想教育、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及党员发展、博士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期间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课程学分。第十条任课教师与博士生均不得无故缺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上课时间,应至少在上课前一天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博士生某门课程缺课课时若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4,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第十一条研究生部和各博士点所在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检查上课情况,并做好教学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通报抽查结果。第十二条学位课、必修课、公共基础课的期末考试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选修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但任课教师在考前须将考核方式和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答卷交由研究生部统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