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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法典吸收了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将其作为独立罪名纳入贪污贿赂罪一章,弥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贪污腐败犯罪进一步恶化的产物,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深入,而政府并没有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腐败犯罪因此层出不穷,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赃枉法、收受贿赂,因而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财产,然而由于调查取证的困难,这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现象很难加以有效惩处。于是年氯ü舜蟪N嵩谄浞⒉嫉摹豆赜诔椭翁拔圩锘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开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规定,年修订后的刑了我国在反贪立法上的漏洞。然而,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以来,在法律界就一直争议颇多,尤其是在该罪的行为认定、数额计算、证明责任等问题上更是存在较大争论,至今对此类问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关联犯罪也比较突出,很少有人单独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处罚,总是与贪污、受贿等特定的职务经济犯罪相伴相随,此外,该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等关联罪也存有相似之处,较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分析和梳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涉及的有关司法认定方面的问题,这样不仅能澄清理论上的认识,也能够对该罪在实践应用中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和改进。对此罪名有所研究的学者与文献有很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高铭喧、陈兴良、赵秉志、张军和孟庆华等,他们在各自的著作里面都对该罪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见解,所持意见可谓见仁见智。诸如,陈兴良在所著《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中探讨了该罪的数额认定问题,赵秉志主编的《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中针对该罪定罪后又查明财产来源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分析,孟庆华所著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深入探究了该罪的诸多司法问题及其应用价值。此外,笔者在撰写论文期间也参考了有关刑事诉讼问题的相关文献,如王国枢著的《刑事诉讼法学》,樊崇义著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
论文结构安排入手,论证本罪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认为行为人“说明’’行为属于“犯罪嫌评价》,此类文献帮助笔者更好的解决了该罪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上述文献提出的观点与见解,结合我国社会和司法制度现状,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内容与程序相结合的方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司法实践问题做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分析。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分为三节,主要探讨“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睦嘈图捌湫形H定方面的问题,并对行为人说明程度的要求,说明内容的认定以及定罪后又查明财产真实来源的处理方法;第二章分为四节,主要探讨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认定问题,论证了数额标准的确定、数额计算的方法及认定难点及其解决办法,并针对如何杜绝认定过程中的取证难点,提出了立法补救措施;第三章分为四节,分别论述本罪与贪污受贿罪、诈骗罪、侵占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与之易混淆的关联罪名的区别与联系;第四章分为三节,从分析论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证明责任的承担诸多观点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结论部分对上述四章分析作出简明总结,提出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贯彻本罪的立法意图。
安荒芩得骶薅畈撇戏ɡ丛础睦嘈图八痉ㄈ隙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类型一般认为,行为人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非生理或心理上的疾病丧失记忆力或没有说明能力,都应当清楚其所有财产来源于何处。当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巨额财产来源时,他应当完全“能够得髌淅丛矗豢赡苁恰安能得鳌R坏安荒芩得鳌保鸵W肪科湫淌略鹑巍H欢杂谛谭ǖ条第罟娑ǖ摹安荒芩得鳌钡睦斫獠荒芟抻谛形H司懿凰得鞑撇丛吹那榭觯笔者认为,当司法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时,只要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就可认定其“不能说明’’:有条件说明财产来源而拒不说明。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无需进行调查认证便可认定为行为人“不能说明行为人表示本人并不知道财产的来源,无法说明。行为人明知真实来源而故意作虚假说明,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称该财产为已故父母的遗产或海外亲友赠送行为人因对财产来源所做说明不具体、不明确,司法机关无法核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笔者主张,行为人对财产来源的说明应是完成法定义务的说明,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以模糊、简单的借口式的言辞进行“说明’’。例如司法实践中“炒股赚来的ⅰ芭笥言氲摹人得髌洳撇丛矗志懿凰得鞑斡牍善苯易的时间和过程或是哪位朋友赠与等,这显然没有完成说明的法定义务。应视为“不能说明胫嘤Φ兀形H送瓿闪怂得饕逦窨梢允游!澳芄凰得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说明了财产的来源,并且经查证属实。这种情况下,不论该财产是行为人通过合法所得还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均应视为行为人“能够说明ǜ貌撇懦刖薅畈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