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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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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6/24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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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 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快件运营人如需变更备案登记的内容,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报检  第十三条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第十四条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文件: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菌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