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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2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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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搞好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一)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共分为以下7类:;;、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指导教师资格);。***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分类确定其相应类别。(二),可以受聘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师;、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等职业学校担任实****指导教师;;,凡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不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对象(一)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高校、民办高校,下同)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中国公民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一)中国公民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且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视为具备合格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的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