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何燕玲
法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
(学号 2002031130)
指导老师陈正沓副教授
【内容提要】本文对贪污罪主体范围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
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作了分析;并从含义、“职务”的合法性和公务性的角度谈论了贪污罪客观方面中的“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此外针对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特别是“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的
定性问题作了一下分析;最后阐明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界限问题。
【关键词】贪污罪主体职务上的便利此罪与彼罪
【教师点评】贪污罪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罪名。本文作者是在福田区人民检
察院毕业实习期间,就开始关注本罪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现以此作为毕业论文选题,经过努
力,对贪污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文章观点明确、分析
正确、结构合理、言之有据、资料翔实,体现了作者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
一篇很不错的毕业论文。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实践中多发的一种犯罪,也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加上
近年来虽然加强了反贪的力度,但是贪污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所以很有必要对贪污罪的有关
问题进行细究,以便更好地了解贪污罪,更好地打击贪污犯罪活动。以下是本文对贪污罪若
干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犯罪主体对于犯罪犹如人的大脑与人的关系。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
施的,没有犯罪主体,便没有犯罪行为,也就不存在犯罪,对于贪污罪的研究尤其如此。根
据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和新刑法第 93 条和第 382 条的规定,贪污罪主体包括:在国家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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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 93 条规定,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是刑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
理解该种国家工作人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国家机关的范围。这里的“国家机关”应当是指
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国
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
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军队系统中的机关,即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
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等机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指在这些国家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在中国共产
党组织中以及在原先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应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这类人员的认定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国有公司的含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
司、企业的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出现,公司、企业等出资主体不再单一,
由此必然带来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性质界定的难题。如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共
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联合体等,其单位性质便难以界定。而以
往权威的工商登记也由过去明确登记公司、企业的性质逐渐改变为只登记公司、企业类型,
失去评定公司、企业国有性质的最简单的办法。那应该如何理解国有?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
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
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参股、合资、合作的公司,
都不是本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控股公
司是专门的控制其它公司股份为业务从中获取利益的公司。国家通过采取控股公司的形式来
巩固、壮大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实力,国家控股甚至绝对控股只是显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并不能改变公司的性质。不把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视为国有公司,而视为一般公司是否就
不利于对在这些公司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惩治呢?如果在这些公司中
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