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 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第四册法学院)
Collection Graduation Theses (Projects) of SZU 2005 (Volume IV Law School)
论公司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学号 2001031133)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莫燕红)
内容提要: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
而在现代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公司法改革浪潮的中心议题。
那么,对于处于公司核心地位的董事会及其成员来说,如何衡平其与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就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将试图就董事义务与董事责
任制度方面进行阐述,以找寻衡平公司各利害关系人的解决办法或者建议,以求对公司法的学习
有所裨益。
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忠实义务董事责任(追究) 限制或免除董事责任
教师点评: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经营机构成为公司
实质上的权力中心。规范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
最大化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认为莫燕红同学论文的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论
文中作者详细分析了董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并对董事违反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文章整体结构以及体系上是合理的。另外,论文的内容充实,层次分明,是一篇优秀的本科毕
业论文。(点评教师:蔡元庆副教授)
一、现代公司当中的董事制度
在公司的早期发展阶段,“股东本位”意识盛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the supreme
organ of pany),股东享有公司的绝大部分权力,董事则处于一种无决定权的地位,近
似于一种执行机关。然而,进入 20 世纪中叶以后,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证券市场的
发展、竞争激烈的加剧,以及科技进步等使得公司经营活动日趋专业化、复杂化,股东对公司的
影响力和控制力日益减小,其执掌的公司营运大权逐渐被弱化,而董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则不断
得到强化,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与国内竞争,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
纷纷改变以股东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 1,强化董事会的权力和地位,从而确立起以董事会为核心
的治理结构,实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2 可以说,在现代公
司法中,董事会事实上掌握了公司一定程度上的控制权。因而,本文首先得对董事进行一番阐述。
(一)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董事(directors)定义为“公司股东选举出的决策者及主管公司业
务的管理者,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执行或管理的职能。”3 在《布莱克法律大词典》中,董事则是
指“根据法律被任命或选举并授权管理和经营公司事务的人”,4 英国 1985 年的《公司法》对董
事的界定似乎更形象直观,其将董事界定为“处于董事地位的任何人,不管其称谓如何,例如管
理董事、行政长官或者董事会、经理成员均是。”5 而在国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把董
事定义为: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关。6 至于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在其所著
《公司法》中则认为“董事者,乃董事会之组成分子而为股份公司所必设之执行机关也。”此外,
也有人认为“董事是由股东推举产生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学界对
此,众说纷纭。其实,概括来说,董事是公司的业务管理者与经营者,是管理部门的领导者,指
导公司的经营管理与日常运作,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因为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东并
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业务工作,实际上股东直接参与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可能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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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燕红:论公司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很小,公司的大部分权力都掌握在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 手中,这从根本上说是基于公
司必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变化发展的缘故。
一般认为,在英美法上的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主要是采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认为董事会
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力——责任——信义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机制,即董事会所
拥有的公司业务经营权在本质上是董事会权力的行使,董事会拥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公司法律地
位的能力,反言之,公司必须承受董事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责任,但是董事会集体和成员
个人却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or fiduciary obligation)。8 大陆法系的国家则
主要是采委任关系说,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就规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