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董事越权代表公司
[ 摘要] 本文分析了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产生原因,进而分析了分析了越权代表行为的分类及效力,最后总结了越权董事对公司及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建议。
[ 关键词] 董事表见代表无权代表民事责任
在现代公司管理结构中,得到加强,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决议等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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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在其权限范围内活动。但在实践中,董事超越权限,擅自代表公司对外从事交易的情况8 tt t 8. com却时有发生,并经常导致. com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严重受损。对董事此种行为的认定与处理8tTt8,我国现行法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鉴于此,本文将对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试作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产生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原因
认为,随着公司所有8 tt 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权力的分配,已实现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但是dddTt,我国《公司法》却强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没有特别突出董事会的作用,因而未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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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取向。但董事会仍具有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的职能。
公司权力分配重心的转移为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基础,更深层的经济原因则是,作为dddtt代理人的董事和作为dddtt委托人股东相之间的利益和目标经常是不一样的,董事通常追求的是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为8 Tt t 8. com公司利润是属于股东的,而为获取利润所作出努力的成本却是董事的。所以8ttt8董事会更多追求的是个人收入、在职消费,或者权力以获取私利;信息的不对称性也是8tt t 8. com董事滥权行为的根源之一,董事拥有的私人信息,这些是外部股东难以观察,董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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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占有上的优势,隐瞒自己的努力程度
和公司的真实情况8 tt t 8. com,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谋取私利;公司控制权与股东的剩余收益权的不对应也是8tt t 8. com导致. com上述代理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董事代表权的限制
有效的制度约束能抑制董事的机会主义倾向,避免因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从而尽量降低代理成本。在我国,仅董事长享有公司代表权,因而对董事代表权的限制,情况8 tt t 8. com下指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
也就是规定的对董事长依法不能代表公司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而且,董事如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而擅自为此类交易,其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可以认而生效。
依公司法原理,公司章程不但是dddTt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而且更是公司对外公示的法律文件。章程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通过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条款来达到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公司必须ssbbww. c om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而公司的对外营业活动很大部分是通过其代表人的行为实现的,所以8ttt8,代表人也必须ssbbww. c om在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活动。故经营范围条款能实现对董事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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