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应当遵守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第六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第八条对违反。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八条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条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二十二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