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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pdf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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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王伟贤)
(学号:2000031038)

内容提要:我国的民法典的制定已提上日程,物权立法也当然已成为其至关重要的一部
分,而物权法的制定涉及最关键的是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物权行为的应否承认,物权行为
的无因性的应否承认等基本问题。况且,这些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学者争论较激烈的论题,
因为它们关系到物权法的根基,甚至涉及到民法体系结构。因此,这些问题便有十分必要的
探讨,能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澄清和统一,为我国的物权立法提供较有说服力的理论后
盾,这也是本文的旨意之所在。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教师点评:2002 年 12 月,我国的民法典草案提请人大审议。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
是物权立法。物权法的制定,一个基本的影响深远的,且关乎民法体系的问题,就是在我国
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对此,学界众说纷纭,司法界充满不确定性。
王伟贤同学的《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讨论。本文以一则
足以说明问题的模拟案例开题,前提性地探讨了物权变动模式与物权行为的关系,界定了物
权行为的概念,并讨论了其与债权行为的关系。文章的核心问题是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作者认为,在我国不仅应当认肯物权行为的存在,且其在交易上所获的利益、概念明确所带
来的利益、便于举证所带来的利益等方面体现出无因性物权行为理论的优势。文章还讨论了
物权行为与其他民法制度,如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不当得利等的关系,以及相对无因性问
题。
该同学敢于选择民法中的难题,体现出他的法学理论兴趣和比较扎实的民法学功底,且
论证较为充分,逻辑清晰。
我认为,这是一篇优秀的学位论文。(点评老师:丁南,讲师)

现以买卖合同为例,甲方(买受人)与乙方(出卖人)订立一个买卖合同,双方皆不知
其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就其所有权转移,甲方支付价金,且乙方交付了标的物。于此,
甲方取得价金;而甲方取得乙方的标的物后,并进一步将它移转于丙方(第三人)。对此例
可以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甲乙方的交付行为即所有权移转的行为是否是一个独立的行
为?第二,甲乙买卖合同归于无效,这样是否导致双方的交付行为无效?第三,乙方能否向
丙方进行追索,取回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上的问题涉及到了债权无效而物权行为有效的情
形,我们如何去处理两者的关系,这样就有必要探讨物权行为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旨
从物权变动模式谈起,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进一步探讨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物权行为的
无因性,最后论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在我国的承认态度。
一、物权变动模式
所谓的物权变动模式,就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
动进行法律调整的具体方式。各国和地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的选择的迥异,也就导致了法律
在调整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大相径庭。就大陆法系而言,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
主要有三种: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及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
模式。
(一)、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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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
合意一致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它充分地体现了当
事人的契约自由,明确了双方的契约意思的一致即可以完成物权变动之效果,并不需任何的
形式的限定。以买卖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仅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
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就是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以所有权变动为例,该法典第 71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第 938 条规
定:“经正式承诺的赠与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即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因此即移转于受赠
人,无须再经现实交付的手续。”第 1583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
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
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第 1703 条规定:“互易于买卖同,得仅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
之。”以上诸条规定,都是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具体表现。无论是所有权的变动,
还是他物权的设定,都仅以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为根据,即使是不动产变动,登记也仅仅是对
抗第三人的要件,并非构成不动产得以发生效力的要件。
《日本民法典》完全作为法律的继受物,在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上与《法国民法典》类
似。《日本民法典》第 176 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