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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误解引起的合同撤销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重大误解引起的合同撤销权

(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朱锐)
(学号:2000031164)

内容提要: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销权,和其他合同撤销权类似,是客观法对于合
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结合我国《合同法》相
关规定,本文试从两种法价值观的冲突谈起,进而对因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销权适用的主客
观条件、该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以及撤销权的消灭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重大误解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撤销权
教师点评:该文选题紧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对因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
销权适用的主客观条件、该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以及撤销权的消灭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有重大
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全文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观点正确,论述充分,引用文献适当,
并有独立的见解和一定的理论深度,已经达到优秀本科生应有的研究水平。(点评人:钟明
霞,教授)

题记:“法律的历史不过是法官对规定价值不断重新审视和思考的历史。”
——(美)霍姆斯

一、引言
基于传统民法理论将合同的本体与合同的效力赋予加以严格区分,从属合同效力范畴的
可撤销合同被视为一种特殊并且重要的合同形态,而重大误解,则是合同得撤销的原因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与欺诈和胁迫等情形不同,误解(在传统民法中通常称作错误)作为意思表
示的瑕疵,其成立以当事人主观上非恶意为要件,是故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必须足够地考虑相
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教授曾言,意思表示错误涉及法律行
为及私法自治的核心问题,是一个应更深入研究的课题。(1)这种说法也许并不为过。因此,
笔者不揣浅鄙,拟结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相关法价值观的冲突为起点,对与该制度相
关的一系列问题作些分析和探讨。
二、相关法价值观之冲突与协调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对立和冲突
很多时候,我们往往很难依据一个简单的标准来认定什么时候误解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
什么时候不能,特别是那些允许和反对合同得撤销都具有充足理由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的价值取向便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欧洲大陆,从罗马法及至1900年《德国民法典》一直基于“意图理论”来理解和
处理这一问题。据此理论,合同义务仅是因为义务方意图约束自己才可以执行。罗马法学者
认为,不真实的内在反映意味着意识和意思本身有缺陷,因此,当对整个法律行为或对其构
成要件产生错误时,行为则因法律要件——意思的缺陷而当然地(ipso iure)无效。因为它
涉及所实施行为的法律本质。(2)在此基础上,大陆法的学者发展了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一
般原则,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由于错误而不生效力,正如《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
所简洁地指出的那样,在“如果是由于失误表示或因受到暴力或欺诈被迫同意,都是无效的”。
(3)很显然,在这一观点中,很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的意图是真实的,也即我们通常所谓的
1
“意思主义”。根据意思主义的主张,合同内容及法律效果的确定,甚至于合同的解释都应
当以当事人存于内心的真实意志为准。只有将当事人的意志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
才是公正和合理的——这一点似乎很契合公众对“正义”概念的一般理解,甚至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