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 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第四册法学院)
Collection Graduation Theses (Projects) of SZU 2005 (Volume IV Law School)
试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观因素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吴祖敏)
(学号:2001031156)
摘要: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得丧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最
重要主成部分,其与民事事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的主观意志性。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观
因素的研究,国内论著少有涉及。本文试从民法的哲学基础出发,分析主观因素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地位。本文还尝试归纳主观因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并就民法中表示行为人主观
状态的几组最常见概念进行分析和比较。
关键词:主观因素意思表示故意过失善意恶意
教师点评:点评教师:钟明霞教授
本文从民法的哲学基础出发,在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事实等方面分析了主观因素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选题比较独到,论述也具有学理性。全文结构合理,文句通顺,写作规范,
观点和结论基本正确,反映作者已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相应的文字素养。作者在论述中,就不
同观点进行比较,并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达到了本科生所应具备的研究水平,不失为一篇优
秀的本科毕业论文。(点评教师:钟明霞教授)
一. 引言
人是有意识的动物,意识能够引起并影响人们的行为。人又是一种社会动物,由意识表现出
来的行为势必相互交叉而发生关系。故而作为人的社会规范的法律除了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也必
须对人的引起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意识作出相应的规定。
哲学上的意识,法律上称为意志(will),是人用来控制行为,选择行动方向并指导实现其
目的的精神能力或精神力量。因为义务、法律责任与某人的意志行为联系在一起,意志具有了重
要的法律意义,在个人不愿作为时,或者无法控制的行为中,例如打喷嚏、说梦话等,其意志与
义务、法律责任没有多大联系。只有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情况下行为人自己选择行动的方针的意向
才具有法律效力,且这种意向必须明确表示出来。意志所主张的东西事实上只能从意志的外在表
现形式中反映出来。
对意志的界定在刑法上甚为明了,主观因素成为刑法的定罪要件之一或成为量刑标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 条,先于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就规定了刑事法律关系对主
观状态的要求。
在刑法学界对定罪上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争论的不亦乐乎时,在最体现人们日常生活,引
起法律关系最为普遍的民事领域,却对此等问题似乎近视:主观因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究竟扮演
怎么样的角色?零散在民事法律之中的几组用来表示主观因素的名词的概念若何?之间关系若
何?这些单从民事法律,并不能看出个所以然。
在整个民法,主观因素最集中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只有把体现人的意志的行为放在
民事法律关系中加以考察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本文以民事法律关系体系为层面,以主观因素为
主线,试图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部分。客体仅为主体支配
的对象,不具有主观上的效果和意义,下文拟从主体和内容两方面分述之。
二、民事主体制度上的主观因素
主观描述人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