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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27 卷第 1 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2 年 1 月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刑事法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储槐植闫雨
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
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
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刑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1-0005-0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将结
合一些案例,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析,期望能够为司法实务部门
提供一些办案参考,同时也为刑法理论界抛砖引玉。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及共同犯罪情形的处理
为了更加直观地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及的有关共犯问题,笔者以下将结合一则案例展开讨论。
某县交通局局长出现空缺,该局副局长甲某很想升任该职位,他得知邻居乙某(个体户)的妹夫
丙某是市检察院检察长并与县委书记丁某关系密切,便托乙某请丙某向县委书记丁某推荐甲某升任交
通局局长职位,并送给乙某现金 20 万元作为酬谢,乙某对甲某答复说愿意试试看。乙某向其妹夫丙某
说明了甲某想要升任交通局局长的意图以及乙某送礼 20 万元之事。随后丙某向县委书记丁某推荐了甲
某。不久,甲某顺利升任交通局局长职位。本案有以下问题需要研究:(1)本案乙某和丙某是否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假如乙某向丙某说明甲某的意图以及甲某送礼之事后,二人将
20 万元礼金平分,那么乙某与丙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还是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收稿日期:2011-12-09
作者简介:储槐植(1933-),男,江苏武进人,汉族,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
研究中国刑法、比较刑法、犯罪学,北京,100875。闫雨(1983-),女,吉林农安人,汉族,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011 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刑事法学,北京,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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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又出于共同的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的行为。①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通
常组合形式,则可以是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是实行犯加帮助犯,还可以是实行犯加教唆犯。在本案中,
乙某和丙某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乙某是实行犯,丙某是帮助犯。丙某虽然没有参
与分赃,但是他主观上明知乙某利用影响力受贿,客观上对其行为予以帮助,所以认定丙某成立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